中国宝安、大族激光、恒大集团等上市企业的子公司分拆挂牌,会遇到一些特殊问题。但只要处理得当,而同样能化解危机,顺利挂牌。
《新三板案战》简介
《新三板案战:操作详解与实例要点》是国内首部全面介绍新三板操作实务的书。在介绍新三板挂牌标准、条件之后,以大量篇幅梳理这些年来挂牌过程中碰到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案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作者为新三板服务中心执行董事涂成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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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上市公司分拆挂牌需要处理的问题
1、详细阐述子公司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
子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是股转公司关注的重点问题。为了避免子公司因同业竞争问题而影响挂牌,在挂牌之前就应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子公司如在在业务上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完全不同的行业,则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子公司只需从业务、产品、主要客户等方面证明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即可。但是如果子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明显的同业竞争,那么在挂牌之前就应该解决。
2、详细阐述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与普通交易之间的重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从子公司的角度来看,即使关联交易无法避免,但也应该使得关联交易的披露充分、决策科学、定价公允,存在合理。判断的标准应该是上市公司不通过关联交易侵占子公司利益,子公司也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3、关注子公司的独立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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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独立性的问题,一般是从以下方面考量:第一,子公司挂牌是否影响上市公司核心资产及业务的独立经营能力、持续盈利能力,其中挂牌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不能占上市公司比例过大;第二,挂牌公司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是否独立,是否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第三,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高管是否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
4、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是否投向子公司业务,投入的金额、比例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成果的影响。
从现有相关的案例来看,基本上都是详细披露了上市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投资情况,并说明不存在募投项目投入子公司的情形。
如果存在募投项目投入,则需要关注投资的金额以及占募集资金的比例,挂牌主体的经营业绩情况,是否达到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时承诺的业绩,是否存在减值的情况等。
毕竟,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挂牌新三板之后,一个是上市公司,一个是挂牌公司,都是公众公司,两边的投资者都要保护好。
5、关注关联资金往来问题
上市公司在资金问题上存在两个极端,要么不差钱,要么很差钱。不管是哪一种情形都有可能导致与下属子公司存在金额较大的资金往来,并且由于控股子公司合并报表可以抵消,所以一般不会很关注这个问题。
但是,在子公司单独挂牌上市的情况下,那么子公司就应该按照单独的主体进行规范要求,关联资金往来问题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清理完毕。
贰
案例:恒大地产(3333.HK)分拆子公司恒大文化(834899)
【问题】香港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挂牌新三板
恒大地产(3333.HK)公布,将分拆旗下的恒大文化在内地新三板挂牌。2015年12月4日,恒大文化在新三板挂牌。
【问题描述】
股转系统在审核过程中,提出如下问题:
问题一:(1)公司业务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业务;(二)若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目录或其他政策规范的要求;(三)分析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问题二:关于关联方交易(五)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的履行及规范情况。
问题三:关于关联方和实际控制人。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1)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国籍、境外居留权情况:(二)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全部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解决措施的有效性,说明判断依据。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说明公司境外关联方的核查方法和尽职调查程序。
【回复】《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大文化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一回复: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恒大文化股份的业务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恒大文化股份的业务属于“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恒大文化股份的业务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行业。
(二)根据恒大文化股份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营业执照》等文件,恒大文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不属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再投资企业。
(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政策,本所律师认为,恒大文化股份所属的行业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目前未发现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问题二回复:
(1)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并未对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明确规定。鉴于恒大地产集团直接持有或者通过其全资子公司间接持有公100%的股权,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已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已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恒大文化股份于2015年7月2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于2015年7月17日召开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15年下半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恒大文化股份已切实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制度。
问题三回复:
(1)根据恒大文化股份实际控制人许家印提供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许家印拥有香港永久居留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开转让说明书》已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为关联方,但鉴于恒大文化股份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数量较多,《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开转让说明书》已按照以下标准披露了其中部分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关联关系情况:在报告期内与恒大文化股份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境外关联企业;从事非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主要企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恒大文化股份的关联方披露完整,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方。根据《审计报告》及恒大文化股份出具的确认与承诺,恒大文化股份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三)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Evergrande Real Estate GroupLimited(股票代码:03333)披露的2009年至2014年年报所载明的有关连人士、恒大文化股份提供的恒大文化股份实际控制人许家印控制的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持股比例)以及许家印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恒大文化股份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其中就恒大文化股份的境外关联企业,本所律师查阅了恒大文化股份提供的境外关联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及主营业务)以及许家印出具的承诺函。
为了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恒大文化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承诺函具备可行性,将来可有效避免与恒大文化股份之间的同业竞争。
其后,恒大文化顺利挂牌。
注:本文根据涂成洲所著《新三板案战》一书中有关章节编写。该书将在今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如有需要,请加小助理微信,长按识别以下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szneeq001”。